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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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活动,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提高施工质量控制水平,制定本规范。1.0.2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必须执行本规范。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 基本规定2.0.1 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人及岗位职责,建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2.0.2 施工过程中应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制定质量管理标准化文件,文件中应明确人员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分包管理、
2、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要求。2.0.3 工程项目各方的工程建设合同,应明确具体质量标准、各方质量控制的权利与责任。2.0.4 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工程特点和合同要求,应说明工程地质、水文和环境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质量风险,设计深度应符合施工要求,并应经过质量管理程序审批。2.0.5 工程项目各方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确需修改的应报建设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2.0.6 施工进度计划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施工中不得任意压缩工期,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应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2.0.7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准确
3、齐全、真实有效,且具有可追溯性。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并应出具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一部分。2.0.8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前应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当需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2.0.9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或委托具备相应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独立履行监理职责。2.0.10 施工现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约定,制定技能工人配备方案,其中中级工及以上占比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区施工现场建筑工人配备标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方案应报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2.0.11 施工管理人员和现场
4、作业人员应进行全员质量培训,并应考核合格。质量培训应保留培训记录。应对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实行动态管理。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3.1 一般规定3.1.1 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应合格有效。施工前应进行勘察说明、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并应保留记录。3.1.2 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质量策划,应确定质量目标和要求、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及管理职责、质量管理与协调的程序、质量控制点、质量风险、实施质量目标的控制措施,并应根据工程进展实施动态管理。3.1.3 工程质量策划中应在下列部位和环节设置质量控制点: 1 影响施工质量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 2 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
5、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部位和环节; 4 隐蔽工程验收。3.1.4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特点、现场条件、质量风险和技术要求编制,并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当需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3.1.5 施工前应对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施工作业条件、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质量标准以及安全与环保措施等,并应保留相关记录。3.1.6 分项工程施工,应实施样板示范制度,以多种形式直观展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做法与要求。3.1.7 施工使用的测量与计量设备、仪器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设备、仪器的检定和校准报告。3
6、.2 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控制3.2.1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相关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3.2.2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见证检验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检,检测试样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3.2.3 进口产品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并附有中文说明书和商检证明,经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2.4 施工现场的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在运输和储存时应采取确保其质量和性
7、能不受影响的储存及防护措施。3.3 工艺质量控制3.3.1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点进行复测,其复测成果应经监理单位查验合格,并应对控制网进行定期校核。重要线位、控制点和定位点测设完成后应经复测无误后方可使用。3.3.2 施工单位应保留工程测量原始观测数据的现场记录及测量成果交付记录,并应对测量结果进行校核。3.3.3 监理人员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平行检验,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检查情况。3.3.4 施工工序间的衔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应保留检查记录; 2 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保留检查
8、记录; 3 对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中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字确认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形成验收文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3.3.5 基坑、基槽、沟槽开挖后,建设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实地验槽,并应会签验槽记录。3.3.6 主体结构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时,套筒灌浆连接应采用由接头型式检验确定的相匹配的灌浆套筒、灌浆料,灌浆应密实饱满。3.3.7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应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
9、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确定设计方案; 2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外墙的连接应牢固,保温系统各层之间的连接应牢固; 3 建筑外门窗应安装牢固,推拉门窗扇应配备防脱落装置; 4 临空处设置的用于防护的栏杆以及无障碍设施的安全抓杆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5 重量较大的灯具,以及电风扇、投影仪、音响等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仪器,不应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3.3.8 屋面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道工序完成后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2 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保温层和防水层施工前安设完毕; 3 屋面保温层和防水层完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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