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产转让的纳税筹划(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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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房产转让的纳税筹划一、基本情况华氏有限公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与2009年12月购入二手房,购置价(即实付金额)为1500万元,税票票面计税价值1000万,交易手续费3万,契税40万。公司做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入帐价值1543万元(1500+3+40),固定资产折旧年限20年。2012年年初,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将资产转让出去。目前,经过评估,该土地及附着物市值2597.4万元,强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欲以此价格购买该块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公司经过咨询得知该业务可能需要缴纳一大笔税。假设在具体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印花税等不计,公司期间费用为零。强创房地产开发有
2、限公司应该对其进行纳税筹划。二、税法依据(一)营业税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1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十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第1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21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3、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二)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转让销售不动产时,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取得增值额为征
4、税对象,实行超率累进税率,按次征收。增值额等于收入额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以下五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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